合建產〔2024〕8號
各縣(市)、區住建局、開發區建發局(建管中心),各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各有關單位:
裝配式建筑實行樣板引路制度,快速提高了我市裝配式建筑深化設計、吊裝安裝、工人培訓、工藝工法等方面質量管理能力,培育了一支經驗豐富技術可靠的裝配式建筑產業隊伍,為適應新時期裝配式建筑發展需求,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區域內,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新建裝配式建筑,應制作樣板房。
??1.居住建筑地上建筑總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或公共建筑地上建筑總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
??2.使用混凝土預制豎向承重構件,裝配率達到50%以上的;
??3.工程總承包單位無相應工程項目建造業績的。
二、裝配式建筑工程開工前,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編制裝配式建筑工程樣板房實施方案,明確樣板房的制作地點、制作內容和標準要求。實施方案應當由工程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蓋章(法人章),并經工程建設單位、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審查簽字蓋章后,方可實施。
三、工程監理單位應編制裝配式建筑工程樣板房監理細則,并對樣板房制作關鍵環節進行旁站監理。
四、裝配式建筑工程樣板房應在實施項目首個單體工程首層裝配式建筑工程施工前制作完成(標準要求見附錄)。由建設單位(工程投資及代建單位)項目負責人負責組織工程總承包單位(設計、施工、構件生產單位)、監理單位項目負責人共同進行實體驗收,必要時可邀請裝配式建筑專家參加,形成書面驗收意見。對驗收不合格的樣板房,工程總承包單位應重新制作和驗收。
建設單位應在樣板房驗收前,將相關信息報告當地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
五、經驗收合格的裝配式建筑工程樣板房,應作為施工現場技術交底、實體質量驗收、安全教育、技能考核等實物標準和依據,所發生相關費用應據實列入工程計價范圍。工程總承包單位應加強對工程樣板房的日常管理和維護。
六、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機構應加強對裝配式建筑工程樣板房制作過程、實體質量驗收行為的監督,抽查相關驗收記錄。對未按規定制作或未通過驗收的樣板房,應責令工程總承包單位立即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應責令暫停裝配式施工作業,給予信用懲戒。
七、未制作樣板房的新建裝配式建筑項目,應做好以下事項:
??1.推行實體樣板。結構施工時,選取一個或多個戶型做為結構和裝飾施工階段的樣板,展示裝配式建筑關鍵材料、節點、結構施工過程、成品效果等內容,有條件的應在樣板房內播放構件安裝、灌漿教學視頻等。
??2.產業工人培訓考核?,F場具備條件的,可劃定獨立區域,選取典型構件組織灌漿、吊裝的實操培訓和考核;現場不具備條件的,可用其他類似項目獨立樣板房組織實操培訓和考核。
??3.抓好轉換層驗收。各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均應參加,主要內容包括施工圖深度要求、預制構件首件驗收、構件出廠和進場、鋁模、工具式外掛架等驗收記錄,預制構件安裝、灌漿,關鍵部位、節點施工質量等內容。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文件《關于規范合肥市裝配式建筑樣板房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合建產〔20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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