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合肥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導則(試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0-09-24 19:05來源:合肥市城鄉建設局
合肥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導則(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我市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防止和減少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93號)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166號)、《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住建部令第37號)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凡在我市所有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機械,其租賃、安裝、拆卸、檢測、使用、維護和保養的全過程管理,適用本導則。?
第三條 在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機械除執行本實施導則外,還應執行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工程技術標準等的規定。
本導則所稱的建筑起重機械,是指納入特種設備目錄,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工地安裝、拆卸、使用的起重機械。
第二章 建設單位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第四條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工程安全管理首要責任,承擔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連帶責任,并配備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安全管理人員,定期組織現場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存在的重大安全隱患,應及時督促相關單位整改落實。
第五條 依法發包給兩個及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起重吊裝作業時應在施工現場圍擋內使用,對與周邊構筑物、外電存在碰撞或觸電隱患的,或其旋轉半徑范圍內覆蓋到學校、商場、街道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相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章 監理單位的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第六條 監理單位要嚴格落實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理責任,重點加強對施工總承包單位和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專職設備管理人員、特種作業操作人員資質資格的審核,嚴格審查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和起重吊裝危大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驗收、落實情況。
第七條 監理單位要指定具有相關業務知識和能力的監理工程師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發現存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相關單位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和工程安全監督機構報告。
針對安裝(含頂升加節)和拆卸工程等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施工過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在現場監督履責。
施工總承包單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企業設置設備管理職能部門或配備專職設備管理人員,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單位專職設備管理人員不得少于2人,一級以下施工總承包單位專職設備管理人員不得少于1人。
工程項目使用建筑起重機械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配備的項目安全管理人員中明確具體設備管理人員,其中項目使用建筑起重機械數量大于等于5臺的,設備管理人員應為專職人員;數量小于5臺的,可以為兼職人員。
企業和項目專職設備管理人員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證書;
(2)能夠攀爬塔式起重機等建筑起重機械;
(3)熟悉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要求,能夠識別建筑起重機械安全隱患。
第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強化設備進場驗收關,把好源頭,對擬安裝使用設備必須在進場安裝前,組織相關單位或人員進行安裝前的驗收,對驗收不合格的設備嚴禁安裝使用。進場驗收主要內容包括:設備安全技術檔案、重要安全保險裝置、主要運行機構及其關鍵構配件、主要受力鋼結構件等。
第十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提供保證設備安裝、使用、拆卸全過程需要的相關技術資料等(如地基承載力報告、現場平面布置圖、建筑物立面圖、附著點承載力報告等),并應提供滿足設備進場安裝的基本安全條件和安裝環境(如道路場地硬化處理、電源布置合理、交叉作業有效管控等)。
第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工作,嚴格審核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的管理人員配備及信用評價等級情況,審核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督促專業承包單位按期對起重機械完好狀況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確保起重機械狀況完好,保證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穩定運行。
施工總承包單位要積極推進信息化建設,充分應用高科技手段,在項目使用的起重機械起重量大于3160kn.m的要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鼓勵現場所有起重機械均安裝安全監控管理系統。
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加強對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司機和信號司索工等特種作業操作人員和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安全管理人員上崗前的資格證書、考核合格證書審核,重點核驗證件的有效性、真偽性和一致性,不符合要求的,一律禁止上崗作業。變更人員的必須及時上報。
建筑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前,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司機和信號司索工進行書面安全技術交底。交底內容要有針對性,必須包括建筑起重機械的設備型號、主要性能、運行環境、操作規程、注意事項、安全禁忌等。變換崗位的必須重新進行交底。
施工升降機和物料提升機必須安裝操作人員識別系統(人臉識別系統);塔式起重機必須安裝操作人員登機防墜保險繩(器),并為操作人員配備專用安全帶。
起重吊裝作業根據實際情況,編制有針對性的專項安全施工方案。特別是在使用塔式起重機吊運鋼管等材料時,必須劃定吊運作業區,集中限時吊運;吊運作業時,起重臂和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過,重物吊運時嚴禁從人員上方通過;交叉作業必須有可靠安全措施,指揮信號清晰明確,溝通聯絡暢通,否則嚴禁施工。
第十二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要重點強化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含頂升、加節)和拆卸環節的全過程安全管控,實施作業前的專項方案交底和安全技術交底,作業中的危險區域警戒和方案實施現場監督,作業后的檢驗檢測和聯合驗收。施工總承包單位必須安排專職或兼職設備管理人員全過程在場履責。
對安拆所使用的輔助起重設備,實際使用的選型要和安拆方案一致,對汽車式起重機、履帶式起重機等使用過程應重點對吊車及其支腿作業環境、伸出情況、基礎穩定性進行確認。
第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定期履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檢查責任,指定企業設備管理職能部門和項目專職設備管理人員(或通過購買技術服務的方式)依照管理要求,定期對建筑起重機械的實體安全狀況、起重吊裝的吊索吊具(含扁擔梁、鋼絲繩、卡環、料斗等)和建筑起重機械安全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
在企業層面,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在肥所屬項目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組織一次全覆蓋的安全檢查。在項目層面,應當至少每個月對本項目使用的建筑起重機械組織一次全覆蓋的安全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和管理問題,應當立即組織整改,經企業設備管理職能部門復查合格后才可繼續使用。
第四章 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建筑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在肥應有固定的管理人員辦公地點和作業人員安全教育學習場所,應有與生產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建筑起重機械維保場地,且不得和其他企業共用。
第十五條 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量應和本單位在肥的安拆作業班組數量相匹配。其中在肥的專業技術人員不得少于2名(多于3個作業班組的,每增加1個班組增配1名)、在肥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不得少于3名(多于2個作業班組的,每增加1個班組增配1名),且能保證常駐我市,在崗履責;
注冊地非本市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在肥應明確具體負責人保證常駐我市履責。
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在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含頂升加節)、拆卸作業中,必須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全過程現場監督。
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對在肥建筑起重機械定期巡查,安全職能部門負責人每月到現場履職不少于2次。
第十六條 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應與每名在肥作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繳納社會保險,應確保安拆作業人員持有效證件上崗,各工種數量配備合理,保證建筑起重機械安拆作業人員數量符合資質標準和相關文件要求。
定期應對在肥的每名安拆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培訓,頻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并留有教育過程的影像和教育學習內容材料。
第十七條 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應根據工程實際編制有關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含頂升加節)和拆卸工程等專項施工方案,并經施工總承包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審核審查通過后實施,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建筑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工程,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組織專家論證。安裝(含頂升加節)和拆卸工程等存在較大安全風險的施工過程,施工總承包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必須在現場監管。
第十八條 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必須嚴格履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的告知程序,在告知中應明確本單位在安裝(拆卸)作業現場監督的專業技術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名單(含證件)和具體從事安裝(拆卸)作業人員名單(含證件),計劃安裝(拆卸)實施時間。
第十九條 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應定期對在肥所安裝的每臺建筑起重機械開展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獨立高度使用的塔式起重機和裝配式建筑使用的塔式起重機應按不少于 1 次 / 半月的頻次、施工升降機和物料提升機每半月不少于1次),并將安全檢查和維護保養情況每月匯總集中報送至工程安全監督機構。
第二十條 起重設備安裝專業承包單位還應按照以下要求加強建筑起重機械安裝環節管理:
1、塔式起重機
(1)塔式起重機的安裝應符合產品使用說明書要求,提倡使用基礎預埋節或固定支腿。
(2)基礎中的地腳螺栓應由原廠提供,并附有合格證明材料。
(3)嚴禁用標準節或加強節替代基礎預埋節或固定支腿;嚴禁重復使用基礎預埋節或固定支腿。
(4)標準節聯接高強螺栓應采用雙螺母緊固,聯接安裝時,應保證螺桿在下,螺母在上(產品設計結構要求除外)。
2、施工升降機
(1)在非屋面施工期間,自由端不超過6米,且上限位與上極限限位擋塊位置應保證吊籠籠頂運行高度不超過最上一道附墻架,嚴禁吊籠在自由端運行;
(2)在屋面施工期間,自由端不超過7.5米,且在結構最頂層處必須增設一道附墻架。
(3)標準節聯接高強螺栓應采用防松螺母或雙螺母緊固,聯接安裝時,應保證螺桿在下,螺母在上。
3、建筑起重機械轉場安裝前,必須在維保基地內維護保養,并應進行全面檢查,確認合格后方可轉場安裝。進入施工現場的建筑起重機械的標準節螺栓應全部卸下,嚴禁多節標準節整體不拆解、不保養、不檢查轉場安裝。
第五章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機構在肥應有與其檢驗檢測工作規模相適應的固定辦公場所和檢測人員,配備相應檢驗儀器、設備的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評定要求:
1、塔式起重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檢驗檢測:
(1)每次安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現場安裝完成最后一次附著時或最大安裝高度時;
(3)距上次檢驗檢測時間滿一年時;
(4)停工閑置時間滿90天,重新恢復使用時;
(5)經過改造和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災害或發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結構或機構及安全防護裝置遭受損害的。
(7)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認為有必要時。
2.施工升降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檢驗檢測:
(1)每次安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現場安裝完成最后一次附著、頂升加節時;
(3)距上次檢驗檢測時間滿一年時;
(4)停工閑置時間滿90天,重新恢復使用時;
(5)經過改造和大修后;
(6)遭受自然災害或發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結構或機構及安全防護裝置遭受損害的。
(7)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認為有必要時。
3.物料提升機有以下情況之一時,應進行檢驗檢測:
(1)每次安裝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2)距上次檢驗檢測期限滿一年時;
(3)停工閑置時間滿90天,重新恢復使用時;
(4)經過改造和大修后;
(5)遭受自然災害或發生安全事故,可能使結構或機構及安全防護裝置遭受損害的。
(6)建設主管部門或工程安全監督機構認為有必要時。
第二十三條 建筑起重機械應在辦理安裝告知手續時明確檢驗檢測機構;施工現場同一臺建筑起重機械檢測自安裝到拆除前的檢測原則上應由同一家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應由施工總承包單位(或使用單位)委托具備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檢驗檢測,并簽訂書面檢驗檢測合同。
第二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檢驗檢測機構及其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客觀、公正、及時地出具檢驗檢測報告,堅決杜絕假檢測、假報告。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導則由合肥市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導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執行。